案例: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某上市公司20X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先收取100万元费用,剩余部分根据审计后的收入金额乘以0.5%的比例确定。
(2)项目组成员某注册会计师的女儿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500股,市值约2000元。由于数额较小,该注册会计师的女儿未将该股票售出,注册会计师也未予以回避。
(3)项目组成员某注册会计师已连续5年担任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上市公司20X3年度会计报表时,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由其担任项目合伙人,但要求其继续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4)项目组成员某注册会计师4年前曾经连续5年担任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20X3年度会计报表时,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由其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
(5)上市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问题:上述5种情况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