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一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因此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3)会计师事务所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人民法院没有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剩余金额。
问题:上述5种情况是否违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