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均按实际成本计算,其销售成本随销售同时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商品、原材料售价不包含增值税。2X24年11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合同,销售商品一批。商品成本为240,000元,合同约定的销售金额为400,000元。向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已知悉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近期内难以收回货款,仍将商品销给甲公司。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
(2)月初企业购入一项商标,成本为265,000元,考虑该商标特殊情况,企业对其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月末企业对该商标进行减值测试,测试表明已经发生减值。该商标的可收回金额为220,000元。
(3)上缴本月应交增值税20,000元。
(4)企业销售商品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90元,该包装物成本为10,00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5)企业在存货清查中发现盘盈一批材料,重置成本为5,000元,报经批准处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要求:逐笔编制该企业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需要写出二级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