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2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该批商品售价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51 000元。当日预收货款60 000元,商品尚未发出。 (2)10日,向B公司赊销商品一批,价目表上的商品不含税售价500 000元,给予10%的商业折扣。发票账单己交付B公司,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400 000元。 (3)28日,上月向C公司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发生销售退回,原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7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实际成本70 000元。 要求:(1)编制丙公司预收货款的会计分录; (2)编制丙公司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3)编制丙公司支付退货款及退回商品入库的会计分录。 (要求“应交税费”科目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