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温馨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温馨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年,物业费按每平方米2元/月的标准收取,业主应于每季度初缴纳物业费。2022年8月,小区部分公共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温馨物业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未及时组织维修,导致小区公共设施进一步损坏,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2022年10月,业主委员会多次与温馨物业公司协商维修事宜,物业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业主委员会于是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温馨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温馨物业公司则认为,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温馨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业主委员会能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温馨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