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王强、李明、张伟三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星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强出资40万元,李明出资30万元,张伟出资2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公司设立过程中,三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等公司机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相关文件。2024年3月,公司正式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2024年5月,星星贸易公司决定与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双方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星星贸易公司吸收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希望科技有限公司解散,星星贸易公司继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合并协议签订后,星星贸易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但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赵丽,也未进行公告。2024年7月,债权人赵丽向星星贸易公司主张债权,发现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便要求王强、李明、张伟承担连带责任。王强表示公司已经合并,原债务应由合并后的星星贸易公司承担,与股东个人无关;李明表示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债务;张伟表示合并程序存在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
(1)星星贸易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星星贸易公司与希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