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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岁的明明在幼儿园吃午饭时,打翻热水瓶被烫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烧伤35%,深Ⅱ,面部、躯干、四肢、臀部”。在此期间,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事后,司法医学鉴定为:身体遗留烫伤瘢痕符合七级伤残。明明的妈妈王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因幼儿园未在教育部门登记,王女士将园长郭女士和去班老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实幼儿明明的烫伤与教师李某有关,因此判决被告郭女士赔偿明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结合案例,分析在该事件中,郭女士是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教师李某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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