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1年3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7月15日,陈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就于第2日离开公司,前往另外一家公司工作。A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多次通知其回A公司上班,可陈某一直不予理会。于是A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陈某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和其现在所在的公司连带赔偿因陈某擅自离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请问:(1)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A公司的申请?为什么?
(2)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那么陈某现在所在的公司在仲裁中处于什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