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因多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泄漏事故的发生。2010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为此,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甲赔偿己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1)该处罚决定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2)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乙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