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guard是宝洁公司的英文商标,该公司的中英文标识都是我国所认定的驰名商标。1995年,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safeguardcom域名。此后,当该公司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safeguard”注册时,发现中国的A集团已经抢先注册了域名www.safeguarD.com.cn,并取得域名注册证。1999年10月,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致函该集团,指出该集团此举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A集团对其域名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A集团则表示愿意有偿退出该域名注册,但提出了包括宝洁公司应补偿其“原域名中产品及介绍造成的损失40万元”及“E-mail的更改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30万元”等内容在内的退出条件。宝洁公司不能接受,于2000年3月将A集团告上法庭。A集团则称,公司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
问:本案被告是否对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