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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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张甲经其父张某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3年,张某妻李某为受益人,并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张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2月,张甲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2009年6月5日,张某因肝癌死亡。李某向其子张甲、许某索要保险单,遭到拒绝。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张甲应当承担哪些义务?(3)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并填写了投保单,乙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1年。在风险询问表中,有一栏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该栏投保人未填写任何内容。2009年8月1日,大面积山体滑坡导致甲公司的房屋整体外滑,墙体拉裂,处于危险状态。法院查明:2008年11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多次发文告知该公司存在滑坡的危险。问:(1)何为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性质如何?(2)甲公司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甲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3)本案中,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政府已向全社会发出通知告知当地即将发生滑坡的风险,甲公司还需向乙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吗?为什么?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李某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3万多元的财物被盗。案件发生10多天后,案件没有告破,李某突然想起自己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予家庭财产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出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问题:(1)何谓“及时通知”?(2)李某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3)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为什么?
宋兵于2008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国庆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国庆6岁的外孙女宋彤(宋兵与李红之女),保险费由宋兵每月按时缴纳。2009年9月21日,宋兵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红离婚,宋彤由李红抚养。离婚后,宋兵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0年2月,李国庆病故,宋兵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红也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她享有女儿的监护与抚养权,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此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离婚后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问题:(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3)李红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014 年 4 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 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为每 户 7.5 元,保险金额为每户 2500 元;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便向乡政府签发了加盖有公章的保单。后来,保险公司多次催讨保险费,乡政府未加理会。当年 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河流防 洪大堤 ,洪水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以该乡政府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乡政府将当地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问:( 1) 某乡政府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什么是保险期间 ?本案 中的保险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3)什么是保险费?本案中的保险费纠纷如何解决 ?( 4) 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2011 年 10 月 25 日,在征得母亲的书面同意后,甲为母亲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期限为 10 年,并指定甲及其儿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 司向甲签发了书面的保险单。2012年10月25日,乙病亡。2013年6月25日,甲母与甲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己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1)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在效 ?为什么?(2)什么是受益权?甲是否丧失了受益权 ?为什么?(3)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 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小王是一个音乐发烧友,2010年10月4日购买了一套价值10万元高档音响,随即与保险公司就该套音响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小王注明为20万元,在用涂一栏,小王注明是娱乐自用。问:(1)如果小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将从国内购买的低档音响说成是国外进口的音响,保险公司有何种权利?这种权利有何种限制?(2)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小王在保险期内将音响租与朋友开办唱歌房,并将这一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4)如果小王在保险期内将音响租与朋友开办唱歌房,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李平于2011年10月9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一份,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当时李平就支付了当年的保险费。但此后由于经济困难李平并没有按期支付2012年和2013年的保险费。2013年12月20日,李平以手脚麻痹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非典型性中风.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缓解。201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通知李平解除保险合同。出院后,李平于2013年12月2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问:(1)什么是宽限期条款?如果李平在2012年11月9日突发中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复效条款?(3)本案中李平的复效申请是否符合复效条件?为什么?
A公司于2012年11月就采暖锅炉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由于担心甲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A公司于2012年12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仍为l亿元。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20%向丙保险公司投了再保险。A公司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服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2013年5月,A公司的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A公司要求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问:(1)A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甲、乙保险公司能否以解除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A公司能直接向丙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吗?为什么?
赵某有两子甲和乙。2011年4月10日,经赵某同意,甲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A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同时约定,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l万元。2012年10月赵某因病住院。为筹集医疗费用,在未经赵某同意的前提下,甲将保险单质押给李某借款5000元。2012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同时,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问:(1)本案中的保险单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甲提出保险金l万元应作为赵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甲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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