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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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90年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现为初中学生;长女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97年丁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2001年两人修建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3万元,200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投资扩大再生产。2005年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8万元。2005年12月,丁某与某个体女业主有不正常来往,徐某对此不满,与丁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之后,丁某又结识了一寡妇,继而勾搭成奸,丁某经常夜不归宿,徐某获悉很生气,公开责骂丁某和该寡妇,丁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寡妇成婚之意,拒绝和徐某同居,且公开宣称寡妇是其爱人。201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和徐某的长子因看不惯其父所为,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经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除二层楼房一栋,三层楼房一栋之外,尚有厂房一栋,价值5万元;汽车一辆,约4万元;现金3万元,债权10万元。此外还有彩电、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办厂过程中陆续贷款20万元。丁某和两个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约3万元。【试分析】(1)本案中,三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合适?(2)对丁某和徐某的财产应如何处理?(3)对丁某和徐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5P159)(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5P178)
(P177)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98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装公司女职工王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女儿于琢。自2002年起,于大明学会du博,并经常与朋友、同事设赌,彻夜不归,对家事不管不问。为还赌资,也为翻本,他背着妻子向朋友借了1万元。于大明经常夜不归宿,引起王英极大不满,并经常为du博的事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后,王英干脆住回了娘家。2004年1月王英向于大明提出离婚。于大明不同意,并提出,要想离婚也可以,必须帮他偿还1万元的赌债。王英一气之下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于大明离婚,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于大明所欠债务由他个人偿还。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王伟2000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机关工作,2002年与年轻貌美的白雪登记结婚。2003年5月,白雪生了一个男孩。母子出院回家后,很多人来祝贺,其中白雪的上司徐强来的次数最多。有人开玩笑说孩子和徐强长得很像。此话引起了王伟的猜疑,提出要亲子鉴定,并于同年7月向法院起诉。面对鉴定结果,白雪只好承认她在婚前就与徐强相好,并在婚后多次与徐强发生性关系,孩子也不是王伟的。在审理中,王伟坚持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白雪对此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问: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简述子女抚养关系依法变更的情形。
离婚原因
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1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4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年5月分居,200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P157)(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P162)(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P167)
为什么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
原告刘明明,女,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金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明如期如数给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二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2003年3月份到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年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问:(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P164)(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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