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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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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明明,女,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金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明如期如数给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二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2003年3月份到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年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问:(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P164)(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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