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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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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五金公司与某贸易货栈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两个公司的经理也是“铁哥们”,私交很深。某年5月,五金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贸易货栈经理张某称,“我公司购回zou 私彩电500台,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因此,想请张经理帮帮忙,将这批货暂时在贸易货栈存放一段时间,待避过风头之后,我公司立即想办法处理”。但货栈经理张某说:“咱们都是经营单位,货栈目前效益也不是很好,并且寄存你这批货还要承担很大风险,因此,适当收点仓储费。另外,一旦有关部门得到信息,将该批货查封、扣押或者没收,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五金公司王经理表态:“费用按照标准支付,签个仓储合同。”双方随即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贸易货栈为五金公司储存彩电500台,期限6个月,每月仓储费1000元。10月,该批货在贸易货栈存放期间,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依法予以没收。后来双方当事人为仓储费问题发生争执,经多次磋商未果,贸易货栈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公司依约支付仓储费并赔偿损失。请问:本案中所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否有效,贸易货栈是否应得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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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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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班轮运输的特点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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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关检验检疫局的“电子监管”案例目前,福建检验检疫局在海港口岸已经运行了“出入境船舶电子检验检疫系统”。据测算,自该系统于2003年在马尾运行后,经过一年多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已经在马尾检验检疫局、宁德检验检疫局、福清检验检疫局、莆田检验检疫局和台江办公室办理了出入境船舶检疫5698艘次、打印相关证书5790份,有效提高了口岸出入境船舶检验速度和效率,共为船方节省非生产性滞港时间2587.24小时,节约人力时间2980小时,合计产生经济效益190.55元。另外,“检验监管决策支持系统ISD”的投入运行,也为福建检验检疫局选择模式和实时调整抽检比率提供了数据验证。在“电子监管”建设方面,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大力推广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口产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了该局自行研发的信息化系统。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请实施“电子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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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8日,我国科技部向S进出口公司发送关于协助承担向保加利亚提供计算机援助的函件,委托S进出口公司将一批计算机设备运往保加利亚。2001年4月28日,S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该批援助货物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5159.5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及陆地运输一切险。保单上注明:承保自装运港天津新港至交付地点保加利亚索非亚,卸货港为希腊萨罗尼卡港。2001年4月29日,由B中国航空公司作为C英国运输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上述货物的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是S进出口公司;收货人是我国驻保加利亚使馆;承运人为C英国运输公司;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希腊萨罗尼卡港;货到卸货港后最终交付地点为保加利亚索非亚;由承运人C英国运输公司委托保加利亚D运输公司承担从希腊萨罗尼卡到保加利亚索非亚的陆运任务。2001年6月20日,在安排内陆运输时,承运货物在保加利亚D运输公司所属的卡车司机办理报关手续时被盗,造成该批货物全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S进出口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保险赔付,S进出口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据此要求C运输公司赔偿折合人民币456538.63元的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C运输公司辩称:①C运输公司的操作人员对货物的丢失没有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②即便有过失,有权向C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也应是S进出口公司,而不是保险公司。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①保险公司具有索赔请求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有关代位追偿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案中,保险公司自其向被保险人S进出口公司支付赔偿之日起,已经取代被保险人S进出口公司获得了向C运输公司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保险公司的赔付,使第三人没有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制约第三人在行为中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时也避免被保险人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和损害填补原则。②被告C运输公司不应享受免责。被告C运输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其雇佣的保加利亚司机在陆运过程中没有过失,根据《海商法》第51条第12、项的规定,C运输公司应享受免责。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C运输公司应该对《海商法》第51条第12项列举的免责行为负举证责任。目前C运输公司的证据只是我国驻保加利亚使馆明传电报,该明传电报的内容里并没有证明作为承运人受雇人的保加利亚运输公司的司机已经做到了足够的谨慎。因此被告C运输公司应享受免责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C运输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456538.63元人民币的货物损失及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请问:本案C运输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应如何理解《海商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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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理的概念与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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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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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办理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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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除了5大基本模块外,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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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磋商的含义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