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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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试论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简述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
试论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某地231户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231户农民推选3位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排污标准是合法的,而且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排污与水稻受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其他企业向河道排污的证据。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并做出内容类似的231份判决书。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被告以符合排污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06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6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简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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