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中港合资日兴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1998年5月,小王因清欠工作业绩突出,公司决定为其增加两级工资,自1998年8月起施行。当年7月,公司人事部通知小王,因公司效益不好,其增加的工资要到1999年1月补发。1999年1月,公司仍未补发工资,小王找到经理,经理称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小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补发部分工资,小王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经理打电话给小王,希望小王撤诉,工资予以全额补发。随后小王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小王找到经理领取工资,经理却矢口否认全额支付工资的承诺,坚持按仲裁裁决补发部分工资,小王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王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再次受理。审理后,法院判决公司全额给小王补发工资。
请问: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再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