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村办煤矿招收45名采煤工,分别与各采煤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班必须完成日产煤定额,每吨煤给付工资15元。一日,矿检统计员认为各班次出煤所含煤矸石均超标,经矿长批准,每吨煤减付工资3元。另外,对连续2个月未完成生产定额的2名采煤工,经矿长批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2名采煤工认为自己体弱不能胜任采煤工作,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煤矿给予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矿长对此不同意。45名采煤工认为,矿检统计员检查那天出煤所含煤矸石均超标与事实不符,产煤质量符合规定,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资。釆煤工派代表交涉,但无结果。45名釆煤工无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其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名采煤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煤矿给予每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1)45名釆煤工申诉属于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理由何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何种程序处理45名采煤工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