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A市城东区。2000年,张某与位于A市城西区的大美超市签订了期限为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职务是导购员,工资为1000元,还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2001年1月8日,张某认为超市的工资太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超市提出可以解除合同,但张某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张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1月10日,张某在未解除与超市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A市城南区工美商场就业。超市遂向A市城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以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在城东区,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管辖异议申请,并裁决张某支付违约金。张某不服,继续以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中,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如何确定管辖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