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1992年与某服装厂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工资低,张某从1994年3月开始与他人一起做生意,办理了停薪留职的手续。后来单位经过整顿,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一律取消办理停薪留职。单位将这一决定告知张某,限其在一周内作出抉择: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与单位解除合同。张某对单位的决定置之不理。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单位与张某进行了协商,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张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协议后的第三天,张某反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双方的协议,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应履行协议,不能就此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