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2005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2009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2011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2012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夫妇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试分析:(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