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案例分析37)2004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了保证。在丙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丙承诺为甲的5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2005年4月,贷款到期,甲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5年9月,乙银行没有向甲追讨贷款,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问:(1)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丙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限?为什么?(3)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