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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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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2日,原告孙某通过互联网向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该网站向会员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该网站在提供这项服务时承诺“免费邮箱”的容量为50兆,不收取信息服务费。原告孙某在注册的当天,即收到该网站关于会员注册成功和50兆“免费邮箱”开通确认的邮件,在使用“免费邮箱”的过程中,该网站也从没有收取过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同年8月2日和9月13日,该网站在网站页面上向所有“免费邮箱”用户发出通知,声明将从9月16日起对“免费邮箱"的容量进行调整,只提供5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仍不收取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9月16日,该网站统一将会员用户的“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压缩为5兆。原告认为,该门户网站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的容量,构成了违约。同时,孙某认为《XXX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系格式条款合同,应属无效。孙某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诺提供50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服务。问:
(1)在本案中,孙某和门户网站的合同是否成立?
(2)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孙某关于格式条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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