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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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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拔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信中详细介绍了拔打方法。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没办法,只能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他继续拔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拔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这位家长不满地说。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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