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刑事抗诉书。
张XX,男,57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文盲,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号。于20XX年XX月XX日擅离职守,受批评后不满,挟私报复,放火烧厂。张XX于次日凌晨五时许,在成品库和机修车间两处放火,烧毁成品、材料、厂房,直接经济损失47000余元。张在放火前还将厂里唯一的一部电话机线剪断,提走电话,断绝通讯;放火后,仓皇逃离现场,曾两次畏罪自杀(未遂),当日晨被抓获。
XXXX人民法院(20XX)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13年,于XX月XX日宣判,被告人张XX未上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该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适用的条文都是正确的。但是,处刑畸轻。判决所述从宽的理由,即“张XX在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实际上,张XX在案发后曾畏罪自杀,自杀未遂也没有投案自首,妄图蒙混过关;被抓获后,对剪断电话线、断绝通信等重大情节,对此隐瞒,其坦白、认罪的程度一般,以上理由对罪行严重的罪犯从宽处罚,实属不妥。该院认为,故意放火罪本属从重从快打击的一类犯罪,特别是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实施此类犯罪更应严惩。本案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相反,却有不少“从重”情节,如张XX是守厂值班员,本有护厂责任,却借机放火破坏工厂;其动机出于坚持错误、挟私报复;多处点火,切断通讯,不让及时报警,唯恐烧不成灾;后果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7000余元。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以故意放火罪从重处罚。原审判处张XX有期徒刑13年畸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