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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年12月25日,××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 被告人张勇,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 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张勇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勇持卡在××市等地刷卡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129320.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勇逾期拒不还款。为此,××银行向××市××区公安局报警。2014年6月29日,张勇迫于压力在家属陪同下,向××市××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张勇的亲属帮助退赔××银行人民币15000元。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特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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