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张某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准许。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请说出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