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郑州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8日赵某投保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20年的定期寿险,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刘某。在投保时,当保险人询问其健康状况时,赵某隐瞒了其病情。2010年6月6日赵某病情发作,不幸去世。2010年6月30日,刘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赵某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于是拒赔。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王某于1996年2月,向其所在地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其后,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王某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后的第三个月,王某家被盗。王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勘查现场发现王某损失7000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意赔偿5000元;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得知王某已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从而拒绝赔偿。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