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婚后于1985年1月生育一子丙。2009年1月,甲为乙投保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甲、丙。甲一次性缴清了全部保费。2010年10月10日,丙又因向父母要钱未成,怀恨在心。当晚趁父母不注意,在饭菜中投放了毒药,甲、乙因食用了放有毒药的饭菜而发生急性中毒被邻居送至医院,乙不幸身亡。甲在治愈后于2010年10月21日持保险单及有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乙是由受益人杀害为由拒赔。问:(1)何谓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多个受益人时,受益份额如何确定(2)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