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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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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陈某与其妻子刘桌商量后.陈某以其3岁的儿子陈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10年12月,陈甲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甲兄亡。问:(1)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为什么?(2)若陈某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陈某可否再要求医院赔偿?为什么?(3)若该保险合同中指定陈某和刘某为共同受益人,但未确定受益份额,则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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