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0日,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仓后,于2008年5月11日将粮食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2008年5月13日该商贸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均为30天。2008年5月23日粮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索赔,关于赔偿方式与责任的确定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就一个标的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属于重复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本案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