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犯病期间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一日,李某犯病,并向何某签发了一张票据,一个月后,何某为买建材翻盖房屋,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建材零售商温某。温某在一次批发合同洽谈时,由于现有流动资金紧缺,便在合同中约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批发商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并在该票据的正面空白处书写了背书文句、加盖了印章。为了商业信用,温某还请好友丁某作为其保证人,与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保证合同。问:(1)该案中,涉及了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哪些票据行为?(2)温某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3)温某向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票据背书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