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好友巴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结果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杰克逊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贝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贝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纽约州法院受理了该案。依美国早先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加拿大安大略法,而安大略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贝科克要承担损害赔偿。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问题:(1)在本案中,纽约州法院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应适用它自己的法律的?
(2)它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何种理论?
(3)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它表明何种学说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