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 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了这一点。2011年6月23日,三套配件送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于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发现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其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将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无影响?(2) 本案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