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2000元。请问:(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