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器公司主要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为能赶上夏季空调销售的黄金时期,该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轧卷板,于是便向乙轧钢厂发函,函件中称:“我公司现急需50吨冷轧卷扳,如贵厂有货,且价格在每吨2 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乙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 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受了货物。请问:
(1)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否反悔撤销?
(2)乙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它与甲电器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该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