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10年和2011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甲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拳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当赔偿责任。问:(1)被告乙以达标排放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可否要求赔偿能力最高的被告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4)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环保部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