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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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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银燕家具有限公司。甲拥有公司40%的股份,乙拥有公司30%的股份,丙拥有公司20%的股份,丁拥有公司10%的股份。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银燕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王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金某担任公司监事,银燕公司招聘林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银燕家具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向阳家具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2)金某按照市场价格向银燕公司购买了一套家具自用。
(3)刘某代表银燕公司与东兴木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东兴公司。
(4)银燕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新兴家具有限公司,银燕公司委派王某担任新兴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金某到北方城市推销产品,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3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金某开立的个人账户上。
(6)甲公司由于资金紧张,通过王某将出资的资金抽回,导致银燕公司资金紧张。银燕公司股东丁要求甲公司归还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其利息,但甲公司已无力归还,现丁请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问:(1)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合法?
(2)金某向银燕公司购买家具的行为是否合法?
(3)执行董事刘某代表银燕公司借款给东兴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4)银燕公司董事长兼任新兴公司的董事长是否合法?
(5)银燕公司将30万元的费用存入金某的账户行为是否合法?
(6)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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