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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8日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该快餐店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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