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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经营小肥羊涮肉餐饮服务,于1999年1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文字商标(第42类餐饮服务),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注册申请。B公司经营小肥羊烤肉餐饮服务,于200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第42类餐饮服务),商标局审查认为“小肥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及特点,要求删去“小肥羊”文字,B公司按要求删除该文字后,获准小肥羊图形商标注册。经过五年的发展,A公司在全国的连锁店迅速增加,知名度越来越高,于是在2004年12月18日A公司再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第42类餐饮服务),该申请经初步审定后公告。B公司就该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当年商标局驳回其“小肥羊”文字商标的理自为据。商标局认为,A公司多年对“小肥羊”文字的商标性使用,使得该文字具有显著性,裁定驳回B公司的异议申请。请回答:(1)结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分析商标局驳回B公司异议申请的理由。 (2)如果B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采取何种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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