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张某因工作原因到甲市居住,遂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置刘某位于古城路上的三间平房,并请邻居王某作为见证人,张某在合同签订后遂交付5万元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并认为已有见证人而不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3月,因甲市要在古城路修建示范性公租房工程,遂委托A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张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置换一套同等价值的住宅,刘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A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参与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为什么?(2)张某和刘某二人谁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