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7年3月发生如下采购业务:
(1)3月4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A材料,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
(2)3月10日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一台,价款及运输保险等费用合计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3)3月15日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1%,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已用银行款支付。
(4)3月16日甲公司库存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
(5)3月20日甲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维修领用原材料5000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0元。
(6)3月20日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500000元,按规定应收取增值税税额85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400个,每个收取加工费1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加工完成,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上述(1)至(6)项经济业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