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不动产),买价为300000元,增值税为51000元,另支付运费3000元,所有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设备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应负担安装人员工资费用2000元,已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三年后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该设备报废,报废清理过程中,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000元,无残值变价收入。设备已清理完毕并结转净损益。(假定不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要求:为乐山公司编制以下业务会计分录(不包括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1)购入时;(2)安装时;(3)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4)三年后处置时。(“应交税费”科目必须列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