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主营业务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25%。2010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价款16 000元,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全部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2 40。元。(2)委托c公司销售商品,根据代销协议,该批商品的协议价2万元,c公司直接从代销商品协议价中扣取10%作为手续费。该批商品实际成本n 600元。月末,收到C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已售出代销商品的30%,同时收到扣除手续费的代销款并存人银行。(3)与D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服务协议,此项服务的劳务款为117 000元。月末,A公司完成该服务,D公司验收合格,收到劳务款117 000元存人银行。此项服务,A公司支付维修人员工资30 600元。(4)由于质量问题,收到E公司退回的上月购买的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收入,款项尚未收取。月末,商品已存人仓库,已办妥退货手续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 1300元,实际成本7000元。(5)与F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安装合同,合同规定设备的安装期为两个月,总安装价款为10000元,分两次收取,本月收取4 000元,剩余款项于工程完工时收取。月末收到第一笔价款并存人银行。支付安装人员工资3 000元。要求:(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公司相关会计分录;(2)编制A公司20lO年8月份利润表。A公司8月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的账户余额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