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产品一批(属应税消费品),价款20 000元,增值税税率1 7%,消费税税率10%,成本12 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元,已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2)委托B公司代销产品一批,总价款120 000元,受托方在对外销售时可以自行定价,增值税率17%,成本80 000元,当月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产品50%,该部分货款已收到。假定代销协议约定,B公司销售不出去的商品可以退回甲公司。(3)预收C公司购货款60 000元,存入银行。(4)销售给D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成本6 400元,代垫运费200元,产品已全部发出,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j)采用以IH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2件,单价为5 148元(含税价格),单位销售成本为2 000元;同时收回2件同类旧商品,每件回收价为200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收入现金9 896元。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