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乙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乙公司找到日本甲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甲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题: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请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加以分析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