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0日,向海浪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发票注明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同时收到海浪公司签发的无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117000元,期限6个月。2017年12月10日,黎明公司从永明工厂购入甲材料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黎明公司将上述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永明工厂抵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黎明公司下列相关会计分录:
(1)销售商品时。
(2)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