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20岁;同案被告人白某,男,17岁。上述被告在跳舞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刘某用菜刀在被害人头上连砍两刀,伤至颅骨;白某也用刮刀在被害人左大腿刺两刀,致大腿静脉被刺伤。被害人遭二犯伤害后,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终身残废。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白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宣告后,二被告均没有表示要上诉,但刘犯的父亲表示要上诉。刘某的父亲到一审法院交上诉状时,办案人员问刘某是否知道上诉,刘父答不知道。法院就以无权上诉为由不予接受。
问题:一审法院没有接受上诉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