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2018年12月进入TX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2019年11月11日,陈某接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是陈某上班期间曾被保安队长和部门经理累计发现六次人不在岗擅离职守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安保人员无特殊原因擅离职守超过三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TX公司并未告知其公司章程,而公司则称其入职时已告知员工。双方分歧较大,11月20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载,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受理该案?(2分)
(2)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