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201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却以自己一直遵守公司纪律,在上班时间并无上网聊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撒销辞退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请问: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