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江苏盐城某家具厂从事设计工作。2015年8月1日,刘某接到厂方的解聘通知书,随即办完交接手续返回广州家中。10月9日,刘某不服解聘决定回到江苏向厂方提出赔偿要求,厂方人事部经理称等厂长出国回来后再研究。11月30日厂长回来后不同意给予补偿,刘某又返回广州。后来经人指点,刘某于2016年6月10日写好申请书申请仲裁,但恰逢几十年罕见的暴雨冰雹来袭,水路航空铁路停航5天,刘某无法成行,直至2016年6月15日才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
(1)仲裁时效何时起算?时效中断期间?
(2)仲裁时效重新起算期间是什么?依据何在?
(3)本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止的法定条件?